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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輔經費運用說明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運用說明要點

 

課外組 2011/09/30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係指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以下簡稱學輔經費)。本校使用學輔經費,需依照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執行,並依據歷年之學輔經費訪視委員之建議修正使用方式。

 

一、學輔經費執行期限

 

    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於當年度撥付補助款之曆年度為使用原則(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學校配合款得配合學校學期結束之時間,延用至下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各單位請盡力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各單位的學輔經費執行率達成100%

 

 

二、學輔經費補助原則

 

    各項費用在計畫書編列預算時,請註明品名、單價、數量,且需注意各費用之補助上限,如下:

 

(一)餐費:每人每次80元為上限。

 

(二)交通費:依高鐵、台鐵、捷運、公車等,一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票價計算。

 

(三)講師費:國外專家學者每人每小時2,400元。

 

國內專家學者每人每小時1,600元。

 

校內教職員工每人每小時800元(非上班時間方准核發)。

 

(四)印刷費:核實編列,且需以配合款支出(印刷費係指社團刊物之印刷為主)

 

(五)保險費:每人每天保險額度以300萬意外險為上限。

 

(六)材料費:核實編列。

 

(七)宣傳費:核實編列。

 

(八)文書費:核實編列。

 

(九)雜支:以各活動之總預算金額5%為上限。

 

三、學輔經費使用原則

 

    以下所列之使用原則,係依據上述之「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摘錄重點陳述之。

 

(一)補助款與配合款專款專用,並應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完畢。

 

(二)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用於基本人事費、導師費、社團老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誤餐費或加班費(非上班時間除外)、教職員工值班費、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隊訓練及比賽費用、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辦理之活動除外)、儀器設備購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各項活動費等。

 

(三)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支援學校辦理本校之師生學生事務與輔導專案教育或研習活動為主,不得用於補助師生出國研習或旅遊、代表學校作為申請其他機關團體計畫之自籌經費、捐贈或用以補助其他機關團體。

 

(四)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注意事項:

 

1.應邀集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社團經費補助規定,其經費之申領與核銷應依學校內部憑證審核規定辦理。

 

2.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團之獎勵措施(含現金、禮券、提貨券、獎盃、獎牌及獎狀等),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並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十。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

 

3.各項工作目標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亦即需包含五項以上工作目標;各項工作項目之辦理經費不得超過該目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即各項工作目標需含有兩項以上工作項目。

 

4.各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不得超過該目標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活動經費不足者,得以學校配合款或其他經費支應辦理。

 

5.為顧及實際需要,學校得於各工作項目間流用經費,其幅度以工作項目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動支,應簽報學生事務長及簽會學校會計單位,計畫總金額如為二萬元以上,需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其核銷時亦同。

 

(六)對夜間學制學生之補助款,應用於與夜間學制有關之師生學生事務與輔導活動。

 

(七)各單位應依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願景與目標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並依報教育部之計畫執行。活動辦理完竣後,應由會計室專帳逐案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另學生事務處各單位保留活動簽呈影本、活動計畫、活動成果、支出項目明細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加註傳票號碼)及相關附件等製作成果報告書,並交至課外組,依報教育部計畫之目標別及項目別整理備查;全校性之研習性活動並應包括問卷回饋統計分析。

 

(八)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年度結束後,各單位應填報使用情形統計表及成效報告表,並交由課外組彙整函報教育部,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若未按計畫用罄,應繳回教育部。

 

四、學輔經費執行流程

 

(一)提報下年度概算表及上年度工作成效(圖1):

 

1.每年2月教育部公文來函後,由學務長召開學輔經費會議,分配各組所需經費額度。

 

2.各組於學輔經費協調會議後,依照配額填寫概算表,統一交由承辦單位彙整報部。

 

3.教育部核准後,由承辦單位提出領據請款。

 

4.每學期初、期末(開學第一週與第十八週)將舉辦一場宣導說明會議,每年共四場。

 

5.學務處各單位依照所編列之概算表執行學輔經費,核銷期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學校配合款可延至隔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二)活動計畫書審查(圖1):

 

1.活動計畫書編寫完畢後,送交承辦單位審查,如內容不符得退回申請單位更改,再送回審查。

 

2.經承辦單位審查核可後,送交學務長審查,如需更改內容得退回申請單位更改,再送回學務長審查。

 

3.經學務長審查核可後,送交會計單位審查,如不通過得退回申請單位更改,再送回會計單位審查。

 

4.經會計單位審查核可後,如計畫預算金額達二萬元以上,則需另送交校長室,由校長審查核可。

 

5.經以上各單位審查核可完畢後,則得以執行計畫。

 

(三)核銷經費(圖1):

 

1.活動執行時,需注意單據之收集完整與保留,並須準備簽到表,活動中給予相關人員簽到。

 

2.活動結束後,整理活動單據並連同簽到表與活動成果報告書,送交承辦單位登記、審查,如有資料缺少或不符,得以退回補件後,再送回承辦單位。

 

3.經承辦單位審查核可後,送交學務長審查,如有內容需更改,得退回申請單位更正後,送回學務長。

 

4.經學務長審查核可後,送交會計單位審查,如需更改或補充之內容,得退回申請單位更正,再送回會計單位。

 

5.計畫核銷金額如達二萬元以上,則需另送交校長室,由校長審查。

 

6.經以上各單位審查核可後,則由學校撥付款項於相關人員或廠商。

 

7.每月五日,由承辦單位統整各組之學輔經費執行概況,並通知各組執行百分比,提醒各組加強學輔經費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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