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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校區學生活動場地管理辦法

 

 

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活動場地管理辦法

 

 

 

91.06.26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100.10.24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台北校區(以下簡稱台北校區)為有效使用活動場地並確實管理與維護,以提昇學生活動之品質及校園文化,特訂定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學生活動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場地包含:台北校區的音樂廳、演講廳、韻律教室、交誼廳(玻璃屋)、室外籃排球場、林蔭大道、三H大道、社團辦公室(含4、5F社團會議室)。

 

 

 

第三條        以上場地統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管理之。

第四條        本活動場地以提供學生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從事學術、藝文、慶典、運動、成果發表、社團運作等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五條        本場地以提供台北校區社團、行政及教學單位借用為主。校外單位借用之申請,於不影響台北校區單位之使用時,得核准之。

第六條        社團或行政及教學單位應以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學生團體活動申請表或真理大學台北校區課外組場地申請表敘明活動之性質、內容、時間等,向課外組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固定場地之借用規定如下:

    一、申請場地活動之內容須與使用事實相符。

    二、學期末由課外組召開場地協調會,協調下學期固定活動場地。場地         協調後,若有空餘時段,各社團可至課外組提出場地申請。

    三、固定借用場地須於一週前提出申請,由課外組依層級決行單位簽准。

    四、固定場地借用申請核准後,因正當理由取消其借用時,最遲應於活 動前兩天通知課外組。若借用單位申請核准後,無正當理由放棄使用而未告知達兩次時,得予扣點處份。

    五、場地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六、凡違反以上之規定事項者,視情節重大與否,得予扣點處份。

第八條        各場地開放時間:

    一、學期間:活動時間為每日0800至2130止,並須於2200前撤場完畢離開。

    二、寒暑假期間:依據本校寒、暑假上班時間開放。

    三、國定例假日(依學校行事曆):不開放,如有舉辦活動,須於活動一週前向課外組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借用。

    四、期中、期末考當週暫停社團活動不開放。

    五、若活動時間需提早或延長者,則須經學生事務長簽准。

第九條        4、5F社團辦公室、社團會議室:

 

 

 

    一、學期間:週一至週五活動時間自0800至2130,並須於2200前撤場完畢離開。

 

 

 

  二、寒暑假期間:不開放。

 

 

 

  三、國定例假日(依學校行事曆):不開放。

 

 

 

  四、期中、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社辦照常開放。

 

 

 

  五、若活動時間需提早或延長者,則須經學生事務長簽准。

 

 

 

第十條        凡借用單位提出場地申請時,二日(一個月內)內由課外組業務承辦人登記簽辦,三日至五日(一至兩個月內)者由課外組組長簽核,五日(兩個月以上)以上或長期借用該場地之申請由學生事務長簽准,重大活動則由校長簽准。

第十一條 台北校區社團需擺設攤位時,均應按真理大學社團活動攤位管理要點辦理(管理要點另訂之)。

 

 

 

第十二條 校外單位人士借用場地,須先向總務處事務組洽詢,並由事務組向課外組提出申請,會簽確定可用時間後,即可登記使用。場地借用日期屬寒暑假期間,須於當學期期中考後,才可申請登記。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為維護各場地環境清潔及校園安全,借用單位於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遵守台北校區及學生活動相關規定。

二、海報及旗幟張貼插放請依真理大學台北校區民主牆暨海報管理辦

  法辦理;活動場地內,未經允許,不得任意張貼。

    三、各場地全面實施禁菸。

    四、各場地嚴禁放置或使用鞭炮、火燭等具危險性、易燃性及有礙衛生之物品。

    五、各場地禁止煮食,若經核准許可,則不在此限。

    六、佈置場地時,不得破壞或變動課外組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鐵釘、雙面膠帶等難以清理之膠材,僅能使用無痕膠帶,如需釘掛大型海報或特殊物品得須課外組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恢復原狀。

    七、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使用時應維護各場地之清潔,不得破壞原有設施或將桌椅搬離場地;使用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恢復原狀;離開時應關閉各場地之門窗及電源。

    八、各場地嚴禁堆放社團或私人物品,若經核准許可,則不在此限。

    九、各場地鑰匙由課外組管理,不得自行複製。

    十、凡違反以上之規定事項者,視情節重大與否,得予扣點處份。

第十四條 凡違反學生活動場地相關規定者,經勸導後未改善者,依「真理大學學生獎懲規則」議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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