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之成立申請
真理大學社團成立之相關辦法
一、 社團成立申請辦法
二、 社團成立相關法則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三、相關表單
附件一 社團成立之報告書
附件二 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
附件三 系學會暨社團負責人資料表
附件四 系學會暨社團幹部資料表
附件五 社團社員資料表
附件六 組織章程
一、社團成立申請辦法
(一)社團聯合簽暑人數至少十五名。
(二)召開社員大會並擬訂社團組織章程。
(三)社團指導老師一名。
(四)備妥附件一至附件六後繳交至課外活動組提出成立社團之申請。
*說明:社團成立發起人需與社員聯合簽暑,且至少要有十五名社員才能成立新社團。社員人數限制條件達到後,還需有一位社團指導老師來督導並協助社團事務發展,最後是邀請社員與指導老師召開社員大會,並擬訂社團所屬之組織章程。
二、社團成立相關法則
(一)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為提高學術風氣、充實學生休閒生活、陶冶身心、培養領導才能、自治能力及服務精神以樹立良好校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本校社團活動之輔導,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課外活動之社團分為下列各類:
一、自治性社團。
二、學系性社團。
三、服務性社團。
四、學藝性社團。
五、體育性社團。
六、康樂性社團。
七、音樂性社團。
八、聯誼性社團。
第 四 條 凡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之社團,始可展開活動。
第二章 社團之設立
第 五 條 本校新社團之設立應由學生申請,並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社團成立申請每學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期限自每學年第二學期三至五月
提出申請(六月公告是否同意申請)。
二、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擬寫成立報告書並負責邀集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
十五人以上聯合具名申請後,報請課外組核准籌備。
三、經課外組通知核准後,由發起人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並於學期
招生週時公開徵求會員。
四、社團自行聘請指(輔)導老師,並應向課外組報備。校內教職員擔任指(輔)導老師為無給職;校外指(輔)導老師之費用,原則由社團 自行負責,學校不予補助。
五、辦理集會申請手續,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召開成立大會時,應報請課外組、學生會派員列席指導。
六、根據章程產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七、社團成立後一星期內,應檢具組織章程、會員名冊、幹部名冊、成立大會記錄及活動計劃等,送學務處課外組核備。
第 六 條 擬籌備之社團,其性質內容與現在社團重覆,或經課外組決議後認為不適當時,不得設立。
第 七 條 本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一、社團名稱(須冠以校名)。
二、宗旨。
三、會址。
四、會員資格。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組織與職掌。
七、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及罷免之方法及程序。
八、指輔導老師或顧問之聘請。
九、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任期。
十、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
十一、經費。
十二、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十三、其它。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一)指輔導老師
第 八 條 學生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處輔導外,並應由社團指、輔導老師指導。
擔任社團指、輔導老師,其任期以一年為原則且得連任,每位老師指導社團以一個為原則,系主任為該系學會當然指導老師。
第 九 條 各社團指輔導老師之指導事項如下:
一、社團活動之設計、發展等事宜。
二、社團各種會議。
三、社團刊物之出版事宜。
四、審核社團經費之運用。
五、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傑出表現,得於期末時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生事務處課外組核定獎懲。
(二)會員及幹部
第 十 條 學生社團除系學會為各系學生必須參加外,其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加入。
第十一條 各社團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公開徵求會員,並應於三週內將會員名冊呈報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凡無故不呈報或未達十五人之社團列入觀察名單,若連續兩學期未見改善者,則依相關規定給予解散之處分。
第十二條 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五月)。改選後一週內應將幹部名單詳填三份,加蓋社章自留一份,一份送學生會、一份送學生事務處課外組。
第十三條 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其成果列入社團評鑑項目。若因故需於學期中改選者,應經指導老師核准,並應向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報備核淮後方得辦理。
第十四條 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如下:
一、幹部之遴選及會員之招收。
二、活動之計劃與推展。
三、刊物之發行申請。
四、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五、經費之運用。
六、出席學生會召集之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執行前各項職掌時,均需事先向指導老師報備。
(三)社團會議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會議分為: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二、社員或社員代表臨時會議。
三、社團一般會議。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為社團最高決議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一、社團章程變更。
二、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團活動之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其它。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團負責人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十九條 社員臨時代表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得由社團負責人視需要召開,或經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負責人應行召開。負責人如不於二週內召開社員臨時大會,提請請求之社員,得向指導老師報核後,自行召開社員臨時會議(或社員代表臨時大會)。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臨時代表大會)社員臨時大會(或社員代表臨時大會),應邀請指導老師列席指導,並應事先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必要時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得派員列席輔導。
第卄一條 章程之規定、變更、開除社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同意,並經指導老師簽署後,送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報備始可生效。
第卄二條 社團舉辦各項活動均應召集社團一般會議議決之,會議得由社團負責人或負責活動之幹部召集之,其決議應得指導老師核可。
第卄三條 社團召開各項會議時,應作成記錄,經指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第卄四條 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行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餘適用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卄五條 學生社團應於每學期開始前,參照本校行事曆,擬定工作計劃表及經費預算表各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備查。
第卄六條 各社團舉辦各項集會或舉辦各項活動時,校內活動於七天前、校外活動於十四天前,必須檢具經指導老師核准之活動申請表向學生事務處辦妥申請手續,並邀請社團指導老師出席指導。
第卄七條 各社團如需在校外舉行活動或參觀旅行,必要時須請師長率領方得為之,並須於七天前向教官室、學生事務處登記核可後並填寫家長同意書及辦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整),方准舉行辦理。
第卄八條 各社團如需對校外各機關有所接洽或請求時,得請學生事務處轉呈校長核准,由學校備行之。
第卄九條 各社團如需校外人士作學術演講、或擔任教練、顧問時須於事前經指導老師核准並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後方得邀請。
第 卅 條 各社團開會或作各項活動,如需借用教室場地及器物時,應於事先填寫『社團活動場地申請表』,報請學生事務處商請有關單位同意,事後須負責清掃,將各項器物恢復原狀,並關閉門窗及電源。如借用器務有遺失或損壞,依本校公物遺失損壞賠償辦法辦理。
第卅一條 各社團開會或活動時間,不得與上課及學校之集會時間相衝突;如有特殊原因必需利用上課時間時,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事後不得補假。
第卅二條 各社團應將活動資料、照片、帳冊及有關會議記錄各項文件,妥善保存列入移交。
第卅三條 學生社團舉辦各項活動,而要印刷文件(如節目表、說明書、簡報等)須經指導老師核准。
第卅四條 學生社團編印各種刊物,應依本校輔導『學生刊物出版辦法』辦理。
第五章 社團經費
第卅五條 各社團均應繳納社費,其金額由社團自行決定。
第卅六條 各社團之經費以自籌為原則,並應做有效之運用,每學期結束時,應將帳冊送請指導老師核可後公佈,必要時學生事務處得隨時抽查。
第卅七條 各社團非經(指導老師)許可,不得接受校外之經費補助。
第六章 社團評鑑
第卅八條 社團活動績效之考核依本校『社團評鑑實施要點』辦理之。
第卅九條 社團評鑑內容,以其組織、計劃、活動、經費運用、實施績效、社團移交清冊及對學生、學校或社會之影響為重點。
第七章 社團獎懲
第四十條 各項活動舉辦後,社團負責人可依負責執行,參與之社團成員表現情形,經指導老師同意後簽報獎懲。
第四一條 各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除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則給予社團有關人員獎勵外,各社團如有連續二學期不從事社團活動者,應予勒令解散之處份。
第四二條 各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警告、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之處份;並依本校相關辦法,處份有關人員。
一、有違法行動者。
二、假借名義對他人作人身攻擊屬實者。
三、未經核准擅在校內集會者。
四、利用社團名義,私自在校內外勸募者。
五、舉辦之活動有損校譽者。
六、其它有違背組織原旨之活動者。
第四三條 各社團如有停社、解散或經通知不予處理者,社團之正、副負責人將依情節輕重,提送獎懲委員會議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四條 各社團所訂之章程與本辦法抵觸時者無效。
第四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實施全人教育理想,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學生自治團體係指學生自治會及各系學會。本校學生不分學制均為學生自治會之成員。各系學生均為各系學會之成員。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自治會(包括淡水及麻豆兩校區)、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全體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參與規劃校園活動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自行訂定組織章程,並報請輔導單位核備。學生自治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系學會之輔導單位為各系。
第 五 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與運作,為本校全人教育之一環,故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輔導單位之輔導。
第 六 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輔導單位核可後,才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 七 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出版品張貼等事項,準用本校相關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生自治團體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 九 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本校「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
第 十 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暨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同意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