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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之成立申請

真理大學社團成立之相關辦法

一、 社團成立申請辦法

二、 社團成立相關法則

       (一)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輔導辦法1141215

       (二)真理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細則1141215

三、相關表單

       附件一 社團成立之報告書

       附件二 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

       附件三 系學會暨社團負責人資料表

       附件四 系學會暨社團幹部資料表

       附件五 社團社員資料表

       附件六 組織章程

一、社團成立申請辦法

      (一)社團聯合簽署人數三人以上為原則

       (二)召開社員大會並擬訂社團組織章程。

       (三)社團指導老師一名。

       (四)備妥附件一至附件六後繳交至課外活動組提出成立社團之申請。

 *說明:申請人提出社團成立之申請,並填具社團成立申請表,負責邀集本校學生(三人以上為原則)聯合具名申請後,報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送經學生事務處審核認可後,方得組織。社員人數限制條件達到後,還需有一位社團指導老師來督導並協助社團事務發展,最後是邀請社員與指導老師召開社員大會,並擬訂社團所屬之組織章程。

  

二、社團成立相關法則

       (一)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輔導辦法1141215

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輔導辦法

民國91626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1024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0607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1205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127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0531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1215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為提高學術風氣、充實學生休閒生活、陶冶身心、培養領導才能、自治能力及服務精神,樹立良好校風,以實現追求真理、愛與服務之宗旨,特訂定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包括學生自治組織、系學會及下列各屬性之社團:

一、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二、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三、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砥礪情操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四、服務性社團:以服務人群、造福社會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五、文藝性社團:以培養同學文化涵養、藝術素養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六、體育性社團:以鼓勵正當體育活動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七、宗教性社團:以研究宗教義理,砥礪品行修養,關懷社會為目的而成立的社團。

第三條 社團皆由學生自動組織之,按真理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細則籌辦(細則另訂之),報經學生事務處核備後成立。

第四條 社團舉辦活動,均應按真理大學學生團體活動輔導細則(細則另訂之),報經學生事務處核備後辦理。

第五條 學生事務處負責輔導社團,適時舉辦各項活動。

第六條 凡在學學生皆可擔任社團負責人,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每一學生不得同時擔任一個以上之社團負責人,或兼任三個社團以上之幹部職務。

第八條 社團指導老師之聘任,依真理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細則辦理。

第九條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對於學生活動,應設置專卷詳載組織、會員、經費、活動狀況及成果等項,以為輔導與考核之依據。

第十條 各社團須於每學年參加全校性社團評鑑,學校依其優劣,分予適當獎懲。每學年之社團評鑑,依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評鑑實施要點辦理之(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各社團所需經費,以社員自行負責為原則,必要時得向課外組或學務組申請酌量補助,其金額視各社團辦理情形簽請核定之。

本校非正式學籍學生成立之社團,經費由社員自行負責,不適用前項補助之規定。

第十二條 各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課外組簽請解散(不含學生自治組織、系、所、院學會):

一、一學年內停權三次者。

二、逾時未依規定辦理社團登記者。

三、一學期內未申請舉辦活動者。

四、擅自變更活動內容,經勸導後仍未改進,情節嚴重者。

五、未依社團組織章程運作或運作不良,經輔導一年後,仍未改善者。

六、連續 2 年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七、連續 3 年評鑑成績均未達 60 分者。

第十三條 各社團應至少派2員新當選負責人或幹部參加該年度之幹部培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各社團若因有違各項辦法、細則或管理要點,得予扣點。累積達三點,得處以停權。停權為停止社團各項權利(申請經費補助、借用場地與器材、張貼海報等)一個月。

第十五條 社團未經活動申請,不得以學校或社團名義參加或辦理校際活動及校外活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真理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細則1141215

真理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細則

民國1001024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06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060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120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1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053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10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121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為提升學生團體輔導效能,特依據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輔導辦法,訂定真理大學學生團體組織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新學生團體(以下簡稱社團)之設立應由本校學生申請,並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社團成立之申請,並填具社團成立申請表,負責邀集本校學生(三人以上為原則)聯合具名申請後,報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送經學生事務處審核認可後,方得組織;新成立之社團為準社團,享社團基本之權益與應盡社團基本之義務,經輔導認定正常運作之社團,於每年五月社團改選交接後為正式社團。

二、經課外組通知核准後,由發起人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並公開徵求社員。

三、社團自行聘請指導老師,並須向課外組報備。若因聘請校外指導老師而產生費用,由社團自行負責,學校不予補助。

四、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後,呈報課外組。

五、社團成立後檢具組織章程、社員名冊、幹部名冊,送課外組備查。

第三條 欲成立之社團,程序不符規定者,則不得設立,由課外組另進行輔導之。

第四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一、社團名稱(須冠以校名)。

二、宗旨。

三、社員資格。

四、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五、組織與職掌。

六、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及罷免之方法及程序。

七、指導老師或顧問之聘請。

八、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任期。

九、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

十、經費。

十一、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十二、其它。

第五條 社團除接受課外組輔導外,並應接受社團指導老師指導。各學會以各系主任為該系學會當然指導老師,但經系主任同意後,得另指派其他系內老師擔任之。每一社團以聘請校內學有專長之教職員一人擔任指導老師為原則。

第六條 各社團若有必要聘請校外人士或本校兼任教師為指導老師,須於每學年社團交接後兩週內,檢附該老師學、經歷證件,向課外組登記備查。中途聘請或未經核定擅自聘請者,均屬無效。社團指導老師以聘請一人為限,如有特殊需要增聘指導老師,得以專案申請。

第七條 社團得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加入。

第八條 各社團須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將社員名冊呈報課外組。

第九條 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改選後應將改選資料送至課外組備查。

第十條 若因故需於學期中改選者,經指導老師核准後,向課外組或學務組報備改選緣由,經學生事務處核准改選後,由指導老師召開社員大會並進行辦理改選,於改選日一週後將改選會議紀錄、正副社團負責人資料表一併呈報課外組備查。

第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如下:

一、幹部之遴選及會員之招收。

二、活動之計劃與推展。

三、刊物之發行申請。

四、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五、經費之運用。

六、出席課外組、學生會召集之社團會議。

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二條 社團負責人執行前各項職掌時,均需事先向指導老師報備。

第十三條 社團會議分為: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二、社員或社員代表臨時會議。

三、社團一般會議。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為社團最高決議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一、社團章程變更。

二、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團活動之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其它。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團負責人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十六條 社員臨時代表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得由社團負責人視需要召開,或經社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社團負責人應行召開。負責人如不於二週內召開社員臨時大會,提出請求之社員,得向指導老師報核後,自行召開社員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及社員臨時大會應邀請指導老師列席指導,必要時課外組得派員列席輔導。

第十八條 章程之規定、變更、開除社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同意,並經指導老師簽署後,送課外組報備始可生效。

第十九條 社團舉辦各項活動均應召集社團一般會議議決之,會議得由社團負責人或負責活動之幹部召集之,其決議應得指導老師核可。

第二十條 社團召開各項會議時,應作成記錄,經指導老師簽署後備查。

第二十一條 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行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餘適用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相關表單-請至課外組網站下載

       附件一 社團成立之報告書

       附件二 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

       附件三 系學會暨社團負責人資料表

       附件四 系學會暨社團幹部資料表

       附件五 社團社員資料表

       附件六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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