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輔導細則(場地申請流程)
真理大學學生團體活動輔導細則
民國100年10月24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6月12日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審議
民國102年06月0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2月0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11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05月3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為提升學生團體輔導效能,特依據真理大學學生團體輔導辦法,訂定真理大學學生團體活動輔導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各學生團體(以下簡稱社團)舉辦之活動需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應於活動日前完成申請手續,未依規定時程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若遇不可抗力之情況發生或有特殊狀況,經學生事務處台北校區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認定後,得以專案簽請延後辦理申請。
三、活動申請程序如下:
1.向課外組業務承辦人領取申請表,逐項工整填妥,送請指導老師簽名。
2.提交申請表,由課外組承辦人簽註意見,送交各會簽單位簽註意見,再依決行層級簽辦核定。
3.舉辦校外活動應附活動計畫、保險單,送課外組備查。
4.舉辦活動須使用火源時,應附活動計畫、活動安全計畫(包含場地空間規劃、保險)。
以上資料會簽學生事務處後,依決行層級核定。
第三條 一切申請程序,應由社團負責人或幹部負責出面辦理。
第四條 各社團舉辦活動,如需申請經費之補助,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社團活動經費申請書,於活動開始前提出經費之申請,經簽核完成,始得支用。並於活動結束後,依核銷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與單據,向課外組承辦人辦理核銷事宜。
第五條 各社團對外以學校名義行文時,由社團負責人擬稿,送課外組初核,再依發文程序辦理。
第六條 凡社團負責人及幹部,工作努力,負責盡職者,每學期末由課外組統一簽請獎勵。
第七條 凡社團負責人或活動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課外組依「真理大學學生獎懲規則」分別簽請懲處。
一、經核准後擅自更改活動方式,不依規定程序辦理活動者。
二、申請學校經費補助冒領經費,報銷不實,或擅自變更原預算細目,經查明屬實者。
三、社團海報、播音經核准後擅自更改內容,經糾正後仍未改善者。
第八條 社團辦理各項活動,如需借用場地或器材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